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共同偽造公文書罪│竊盜│├────┼───────────┼─────────────┤│所犯法條│刑法第211條、第212條│刑法第320條│├────┼───────────┼─────────────┤│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1月6日│98年12月2日前1、2天│├────┼───────────┼─────────────┤│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71號│度偵字第1859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73號│99年度簡字第7092號││實├──┼───────────┼─────────────┤│審│判決│99年3月3日│99年10月1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3月18日│99年11月12日│││日期│││├─┴──┼───────────┴─────────────┤│備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