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 周聰來
周 陳玉英
前列周聰來、 周陳玉英 、許文河、黃正標、王育鵬、陳阿香、黎昌宇、黃益民共同
相對人 許秀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出售共有物價金分配通知,惟因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退回通知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入出境資料,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出境未歸,有入出境資訊作業結果明細在卷可佐,則相對人已出境,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