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金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城金簡字第23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童熙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童熙晞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童熙晞直承:有一位暱稱一直換的人以通訊軟體飛機傳訊息給我,請我幫他收款後再轉給他,每轉一筆我可賺新臺幣(下同)500元,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年籍與聯絡電話、地址,我就提供我的銀行帳戶給他。這些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都已經刪除了等語(偵卷第26至27頁)。佐以卷附被告帳戶明細(警卷第48至111頁、偵卷第100至103頁),顯示告訴人 馬筱玲 遭詐騙而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旋經被告轉帳或提領。首足認定被告確已提供帳戶予不認識之人使用並為洗錢,且無法提供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對話訊息之原始電磁紀錄供檢證。嗣被告雖提供該對話紀錄(偵卷第31至95頁),惟因無原始檔案,自無從比對、確認其真偽。再縱予採認其形式真正,然被告與該人之對話中亦已提及「因為你那條線突然變非常賺錢、昨天接了60萬人民幣、台幣大概240多萬」、「戶頭的事情妳說嚴重嗎…倘若真的被告勢必會被鎖」、「等等轉一轉會不會又像這樣出問題、我可擔不起」、「每轉一筆都是賺500」(偵卷第37、41、47、53頁)。已足徵被告明瞭其個人帳戶之重要性,不得提供他人使用,遑論未曾謀面之人,甚至以此獲利。另被告自陳目前無業,在找工作,沒收入,吃住都在家裡等情(偵卷第27頁)。被告當深悉賺錢不易,何以僅提供帳戶並協助提領、轉匯,即可按次獲得前揭高額報酬。由前揭事證觀之,被告已難推稱其不知提供帳戶予不認識之人使用並協助提領或轉帳將構成洗錢乙節。

三、按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已發生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相符,且該當於該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前揭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提供帳戶並協助轉匯或提領,已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個人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協助轉匯或提領,已製造難以追查之金流斷點,致遭詐騙之告訴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非輕,並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互信與金融秩序,考量被告之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與品行,及被告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求得諒解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偵訊筆錄所呈現受教育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徒刑部分,則因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要件而不得易科罰金,惟依同條第3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指明。

五、被告未扣案犯罪所得3000元,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應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20號

  被   告 童熙晞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村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熙晞明知金融機構帳戶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通常將會遭持以供作財產犯罪之用,淪為轉匯、提領贓款之犯罪工具,且如代他人提領或轉出其帳戶內來源不明款項,形同為詐騙者取得詐欺犯罪贓款,並藉此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製造金流斷點,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居所,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以通訊軟體傳送詐欺集團成員,並約定待款項匯入後,依指示轉出至指定之金融帳戶或以現金提領後再轉入指定之金融帳戶,每轉出1筆給予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受童熙晞所提供之上開金融帳戶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匯入上開金融帳戶帳號內,旋即遭童熙晞轉出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實際流向,製造金流斷點,並從中獲取3,000元之報酬。旋馬筱玲發覺遭詐騙後,報警處理,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童熙晞固坦承將上開帳戶帳號以通訊軟體傳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依對方指示轉帳及提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等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幫助他人轉帳,構成犯罪云云。惟查:

㈠上開帳戶由被告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而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馬筱玲後,指示被害人轉帳至上開帳戶,旋由被告轉帳、提領一空等情,亦經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被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等附卷可參,是被告本案帳戶已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之用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工具,一般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之限制,只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即可辦理開戶申請,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而借用他人之帳戶使用,衡情當知對於借用之帳戶乃係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被告對此當無不知之理,且被告自承不知道對方之年籍資料,也沒有辦法確保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不是不法所得,足認被告主觀上已預見此舉可能因此使該帳戶供詐騙者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作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但仍不違反其本意而為之詐欺及洗錢犯意,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3,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檢察官 席時英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款項匯入之帳戶

1

馬筱玲

110年8月間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名義詐騙左列被害人,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27日18時19分

②110年9月27日18時51分

③110年10月19日15時23分

④110年10月19日19時25分

⑤110年10月19日21時02分

⑥110年10月20日01時49分

⑦110年10月20日06時15分

⑧110年10月20日10時53分

⑨110年10月21日01時25分

⑩110年10月21日01時30分

⑪110年10月21日13時38分

⑫110年10月21日13時51分

⑬110年10月23日15時57分

⑭110年10月23日16時58分

⑮110年10月23日18時27分

⑯110年10月24日00時07分

⑰110年10月24日09時44分

⑱110年10月24日23時00分

⑲110年10月25日13時57分

⑳110年10月25日14時51分

㉑110年10月25日17時02分

㉒110年10月25日21時54分

㉓110年10月26日07時00分

㉔110年10月26日21時15分

㉕110年10月27日12時39分

㉖110年10月27日14時20分

㉗110年10月27日16時49分

㉘110年10月28日11時34分

㉙110年10月28日14時15分

①6,000元

②3,000元

③7,000元

④7,500元

⑤5,500元

⑥10,000元

⑦10,000元

⑧10,000元

⑨5,000元

⑩5,000元

⑪14,000元

⑫2,000元

⑬5,000元

⑭11,000元

⑮5,000元

⑯10,000元

⑰11,000元

⑱10,000元

⑲15,000元

⑳13,500元

㉑16,485元

㉒5,000元

㉓15,000元

㉔6,000元

㉕23,000元

㉖5,000元

㉗15,000元

㉘10,000元

㉙3,000元

①中國信託

②中國信託

③中國信託

④中國信託

⑤中國信託

⑥中國信託

⑦中小企銀

⑧中小企銀

⑨中小企銀

⑩中小企銀

⑪中國信託

⑫中國信託

⑬中國信託

⑭中國信託

⑮中國信託

⑯中國信託

⑰中國信託

⑱中小企銀

⑲中小企銀

⑳中小企銀

㉑中小企銀

㉒中國信託

㉓中國信託

㉔中國信託

㉕中小企銀

㉖中國信託

㉗中小企銀

㉘中國信託

㉙中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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