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徐培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克真 、 楊聖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3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訴字19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相對人簡克真所述另以偽造聲請人身分證向第三人買受珠寶乙詞,事涉相對人簡克真另案相牽連偽造文書案件是否成立,攸關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