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十四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聲請推事迴避及法官評鑑等事件,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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