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