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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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乙○○、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