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被告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甲○○之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嫌,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乙○○以係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