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乙○○
丙○○
共同送十樓之相對人甲○○住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叁佰柒拾玖元│聲請人原繳納三十四元││││郵票十五份,嗣退郵三││││份又二十九元│├─────────────┼─────────────┼──────────┤│第一審履勘費│壹仟元││├─────────────┼─────────────┼──────────┤│第一審地政測量費│柒仟貳佰玖拾元││├─────────────┼─────────────┼──────────┤│共計│肆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貳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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