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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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送達代收人 楊清湖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十五萬二千八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元││├─────────────┼─────────────┼──────────┤│共計│十五萬三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