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6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務人 陳乃豪 (兼 陳進成 繼承人)

陳美鈴 (兼陳進成繼承人)

陳乃綸 (即陳進成繼承人)

陳威宇 (即陳進成繼承人)

陳怡臻 (即陳進成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乃綸(即陳進成繼承人)、陳怡臻(即陳進成繼承人)、陳威宇(即陳進成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美鈴(兼陳進成繼承人)、陳乃豪(兼陳進成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乃豪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陳進成、陳美鈴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208,45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2月1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陳乃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5,52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進成、陳美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另查連帶保證人陳進成已於107年3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陳乃綸、陳威宇、陳怡臻應於繼承範圍內與陳乃豪、陳美鈴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 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27元

陳乃綸(即陳進成繼承人)、陳乃豪(兼陳進成繼承人)、陳怡臻(即陳進成繼承人)、陳威宇(即陳進成繼承人)、陳美鈴(兼陳進成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527元

陳乃綸(即陳進成繼承人)、陳乃豪(兼陳進成繼承人)、陳怡臻(即陳進成繼承人)、陳威宇(即陳進成繼承人)、陳美鈴(兼陳進成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27元

陳乃綸(即陳進成繼承人)、陳乃豪(兼陳進成繼承人)、陳怡臻(即陳進成繼承人)、陳威宇(即陳進成繼承人)、陳美鈴(兼陳進成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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