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正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廖正暉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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