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正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廖正暉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