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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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23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70之1號,業據本院查詢無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