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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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林專益 與相對人乙○大陸江津市人民法院,訴訟離婚一案,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離婚認可,並提出戶籍謄本二份、死亡證明書一份、判決書一份、公證書二份、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二份、證明書一份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如非訟事件法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所得起訴請求認可判決之聲請人,自以訴請認可之該判決法律關係當事人抑或既判力效力所及之人,始得為之。本件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之兩造,係訴外人林專益、相對人乙○,有判決書一份可憑,聲請人雖係林專益之子,惟非前開離婚判決之當事人,或既判力所及之人,其表明係與相對人間業經判決離婚,並憑以聲請裁定認可云云,即與前開事證未合,從而,其向本院聲請離婚裁定認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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