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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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惟按數罪併罰應依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甚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後裁判宣告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抗字第三六四號裁定參照)。準此,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及│││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日期│案號│││日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刑│94年9月10│彰化地檢94年│彰化地院│94年度訴字│95年1月12日│彰化地院│94年度訴字│95年2月3日│彰化地檢95年度││害防制│1年│日│度毒偵字第47││第2217號│││第2217號││執字第1190號││條例(│││43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有期徒刑│95年1月16│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院│95年度訴字│95年8月7日│彰化地院│95年度訴字│95年8月28日│彰化地檢95年度││害防制│10月│日│度毒偵字第84││第515號│││第515號││執字第4156號││條例(│││8號、第891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有期徒刑│94年9月10│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院│95年度訴字│95年8月7日│彰化地院│95年度訴字│95年8月28日│彰化地檢95年度││害防制│4月│日│度毒偵字第84││第515號│││第515號││執字第4156號││條例(│││8號、第891號│││││││││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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