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湘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湘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湘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屬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103年度嘉簡字第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8月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102年11月28日晚間10││犯罪日期│103年01月23日│102年12月12日│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5號│字第111號等│字第111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7號│103年度訴字第172號│103年度訴字第1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29日│103年05月13日│103年05月1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7號│103年度訴字第172號│10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判決│103年05月17日│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一日.│一日.││├────────┼──────────┼──────────┼──────────┤││103年03月20日中午12││││犯罪日期│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02年11月間至同年12│102年11月、12月間某│││96小時內某時│月14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06號│第3號等│第3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99號│103年度易字第389號│103年度易字第3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18日│103年06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99號│103年度易字第389號│103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07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電業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1、12月間某日│102年11月間某日至同│103年04月19日││││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號等│第2360號│字第57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89號│103年度訴字第227號│103年度易字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18日│103年06月30日│103年11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89號│103年度訴字第227號│103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14日│103年07月24日│103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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