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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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王渝丰
訴訟代理人  王顯隆
被   告  游竹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元(即請求被
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局函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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