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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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憲 (原名 吳旭東
       吳秀暖
       吳宗龍
       吳佳穗
       吳佳勳
       吳佳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6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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