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69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寄託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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