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