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6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蔡史秀 之遺產管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史秀之遺產管理人劉家榮律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史秀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