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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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059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乙○○
4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