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式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式令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方式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6日凌晨0│99年9月25日上午9│100年5月17日│││時43分為警採尿前│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85號│毒偵字第938號│毒偵字第3772號││││││├───┬────┼────────┼────────┼────────┤││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22│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4號│829號│50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6月27日│100年8月4日│├───┼────┼────────┼────────┼────────┤││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3224號│829號│5025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30日│100年7月25日│100年9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141號(編│執字第2166號(編│執字第11845號(│││號1-3號業經板橋│號1-3號業經板橋│編號1-3號業經板│││地院以100年度聲│地院以100年度聲│橋地院以100年度│││字第4766號定刑為│字第4766號定刑為│聲字第4766號定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4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34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判決││││├────┼────────┤││判決│100年10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