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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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0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