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李桂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俐琦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