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允棟
張少英
20之3號4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