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九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八十七元│585(原繳)-98(移入上訴卷)=487│├────────┼─────────────┼──────────────────┤│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五千零三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五百零一元│914(原繳)-413(餘額)=501│├────────┼─────────────┼──────────────────┤│本件送達郵費│六十八元│34*2=68│├────────┼─────────────┼──────────────────┤│合計│十二萬六千零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