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貨幣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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