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林昭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壹萬玖仟零叁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