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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