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費地價購權存在(主參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張枋霖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追加原告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再審被告 張蘊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費地價購權存在(主參加訴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
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