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宗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宗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宗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3罪)、7年8月(3罪)、3年8月(4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540號執行在案,業經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查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坤志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