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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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余珊蓉 律師 連家麟 律師被告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並請兩造具狀確認兩造間就不爭執之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參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第122頁,非保固交換審核原則),是否簽立有書面為憑?如有,請提出該書面資料,及依該書面資料內容說明兩造間關於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之契約定性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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