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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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陳玉琴 被告 曾思堯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耀樑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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