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被告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3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5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0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