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性交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6、631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4號;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地院判決無罪,臺中高分院判決有罪,判決有罪的法官,不曾替孫女洗澡,其所為之判決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取得的證據都是社工所做的評估報告表,而社工並非檢警人員,故屬判決違法。為此提起再審,懇請准予重啟再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之原因規定,雖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項:「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但仍須以該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方能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故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5號、第152號、第356號、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確定判決之法律上錯誤,如認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循求救濟;二者迥不相侔,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61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00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再審理由所執原確定判決有採納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作為判決基礎,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卻未予調查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等情形,縱令屬實,亦屬原確定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而非再審之範疇。
三、經查:㈠本件原確定判決綜合證人丙女、丁女之證述、秀傳醫院受理
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原審勘驗乙女警詢光碟之結果、原確定判決勘驗彰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人員於103年3月18日對乙女第七次諮商錄影光碟之結果、彰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摘要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補強證據,及聲請人於102年12月12日主動打電話到學校自我澄清之心虛反應,已足以認定被害人乙女指證聲請人幫其洗澡時,以手指侵入其下體,及聲請人令乙女為其口交等情節,爰認聲請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經核原確定判決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聲請人於原審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內詳為指駁說明。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
㈡至聲請意旨指摘原判決所依憑之評估報告(即彰化縣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個案摘要報告),係社工人員所製作,而非檢警人員所為,屬違法判決云云。惟關於該評估報告之證據能力,業經原確定判決於判決書第6頁理由詳予說明認定理由及依據(見本院卷第14頁)。聲請人無非係對上開合法之證據事後重為爭執,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片面為個人意見之取捨,及單憑己意所為之質疑,以圖證明其於原確定判決法院所為有利之主張為真實,顯非聲請再審之合法依據。
㈢退步言之,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判決以無證據能力之評估報
告,作為認定有罪之判斷依據等節,此係原確定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並未指明有何發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應循非常上訴之途徑解決,非屬再審之範圍,聲請人據此提起再審,亦為法所不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自不足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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