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榭麗緻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0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