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3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宜震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一八八、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年7月29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15萬元後,算至最後結帳日95年5月10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