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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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宣辰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基交簡字第3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