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О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