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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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三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六月六日中分五刑社字
第0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扣案之潤滑油大瓶壹瓶、保險套壹個均沒入。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扣案之潤滑油小瓶壹瓶、保險套壹個均沒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五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
穭T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嫖客 徐文德 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臨檢記錄表乙紙附卷可稽。
(三)經警當場查獲扣案之證物潤滑油大瓶一瓶、保險套一個。
三、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五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四、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嫖客 羅梅春 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臨檢記錄表乙紙附卷可稽。
(三)經警當場查獲扣案之證物潤滑油小瓶一瓶、保險套一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被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