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七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曾先後因酒醉
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一萬五千元確定,並執行完
畢,竟仍不知謹慎,復酒醉駕車,經警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一
點五毫克,遠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0.五五毫克,因而肇事,無視於公眾生命
財產安全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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