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刑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柒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爰審酌被告前
已有賭博前科,竟再為本件犯行,顯然不知悔改,又其犯罪之時間、犯後態度等
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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