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5年10月11日│1,000,000元│MSH0000000││││限公司台北分行│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