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馮志剛律師
陳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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