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7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4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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