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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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再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ОО號G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號確定判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