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何中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九日、同年八月十九日、同年十月十九日延長羈押四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