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暨債務人清冊及債權債務之釋明文件。
二、具狀說明聲請人尚有何財產及其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
三、提出名下有三十萬元之證明文件,或逕將該三十萬元先繳交本院保管。
四、提出聲請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文件,及九十六年九至十一月份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