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徐哲偉
被   告  葛鈺琳
兼法定代理  莫仟儀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
102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對於本院102年8月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業已於102年8月8日
收受該裁定,且業已於102年8月13日持多元化繳款單,在全家便
利商店繳納,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茲因原裁定未注意及此
(上開繳款單至102年8月23日始送達本院),而以原告逾期未補
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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